中央今年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这一部署或许是建国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农村战略规划,但是综观整个部署,却很少有涉及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
土地作为一种现代产权,到底是属于公产还是私产呢?其实,在我看来,土地既是一种公产,也是一种私产。理解的维度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土地作为一种公产的依据是,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前提下,一般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土地都是以一种公有财产的形式存在的,既所谓的土地都是有相对国界的,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领地,这个特定的领地决不是任何私人所能拥有的,而只能代表国家。在这种意义上,土地就是一种国家领地,它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从这个层面上说,土地是一种公产,都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掠夺、侵吞和占有。但是土地同时也是一种私产。因为每个国家所在的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特定的土地产权,这里特别要提到农民,所谓农民,就是要以土地为生的,所以,既然是农民,那么,就应该享有自主的土地产权,拥有自由支配土地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土地就是一种私有财产,任何个人和集体都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地掠夺、侵吞和占有。当然,这不是说土地不能自由地进行买卖,而是土地买卖必须要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也即土地必须由原来的二级市场进入一级市场。如果把土地作为中国的一种特殊财产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出现的情况往往就是对公共财产的私人化侵吞和对私人财产的公共化掠夺。这两种情况都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社会所不允许出现的。
1979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模式,它第一次使得农民具有了自主支配土地的权利,但是到了1990年代的时候,情况就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虽然仍然能够摆脱土地,进城打工,城乡关系虽然进一步松弛,但是,由于没有确立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再加上社会的断裂与分化,农民在土地问题上不但没有得到好处,而且越来越处于弱势。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越来越让位于城市开发,农村土地被大量侵吞和占有,非法征地、强行拆迁的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在最近几年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尽管2003年中国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是城乡之间的裂痕却越来越深。
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根本着力点则在于土地私有化改革。离开了这个根本着力点,就把握不住“三农问题”的要害。土地私有化改革是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前提,而土地市场化改革又是土地实现自由市场交易的根本前提,土地实现了自由、公平地转让和交易,农民才能从中获得合理的报酬。所以,没有实现土地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三农问题”就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很多学者为解决“三农问题”开出了很多药方,如实行村民自治、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实行税费改革、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实行村务公开、实行普选制,甚至包括最近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主义新农村”等等。这些政策和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三农问题”的解决,有些政策甚至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大大改善了农村的面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实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是,在我看来,“三农问题”的根本性解决,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土地的私有化改革,实现土地私有化。而伴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就应该是土地市场化。土地私有化是确保了农民有土地所有权,也即拥有了土地产权,土地市场化是确保农民在拥有了土地所有权之后,能够自由地在市场上支配土地,进行合法地土地交易和买卖,即土地能够按照市场价格而非国家定价,进行自由地交易、买卖和转让,而避免了那种政府垄断状态下的土地定价机制。只有确保了这两个层面的改革,才可能使得农民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才可能使得农民能够摆脱千百年来土地对他们的身份束缚,否则,所谓的“三农问题”就可能永远成为“三农问题”。其他任何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与措施,都必须以这两项改革为前提。如果土地不能实现私有化,农民对于土地就没有支配权,不能享有土地产权;如果土地不能实现市场化,那么,农民就可能永远被束缚于土地之中,农民身份也就可能永远摆脱不掉。而当农民拥有了自主的土地产权之后,农民就可以根本自身需要,对土地进行自由地支配,当靠种地无法摆脱贫困之境时,农民就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自由地买卖土地,从而从土地的市场交易中获取利润,然后以出售土地的资金作为其从事其他行业或者维持生活的资本,这样,农民才有可能彻底摆脱农民身份。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化改革的大潮虽然洪波涌起,农民土地虽然可以被出售,但是这个出售却并不是由农民和市场所主导的,而是地方政府和强势集团所主导德。也就是说,土地价格并没有遵循市场原则。如果再加上补偿过程中的种种腐败和克扣,那么,农民所得的真正的土地补偿就更少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只能走向另一条路——破产。而当农民破产之后别无生计的时候,就只能上访、乞讨,而当上访、乞讨无门之时,就只能走向犯罪,这时候,社会冲突就可能产生。
当然,值得欣慰的是,现在江浙一些沿海省市已经出现了土地私有化的某种端倪,一些农民实际上已经摆脱了农民的身份,或者说是兼有农民、工人或私营企业主的身份,这种多重身份所体现出来的最根本的要素前提是,农民能够对土地进行自由地支配,土地能够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自由地买卖出售,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农民土地被当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或者租给开发商,而农民则可以得到高额的补偿,还可以按年得到高额的分红,这样,农村土地实际上就纳入了股份制制度体系当中去,而农民的身份也在发生着隐形的转变,农民转变为土地租售者和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