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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河南人道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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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无恙 @ 2006-09-21 15:02:49
在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四乱”问题后,河南省企业环境办公室还组织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组织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社团组织的乱收乱支问题极其严重。
一般来说,社团组织都要挂靠在相应的政府机关,并且其具体管事的秘书长多为在任的各处处长兼任,向企业要钱如果不给,马上会动用行政手段,企业对这些所谓的“社团”敢怒不敢言。而长期以来,这些钱却不知去处。
刘长青在清理时就发现一个协会的秘书长也是由现任处长担任,调查发现,这个处长买房的钱都拿来报销。还有一个协会所花的钱竟然连账都没有,刘长青去查的时候,兼任秘书长的处长居然给他拎来一袋发票。里边有买菜的发票,有买玩具的发票,还有买席梦思床的发票。“这些钱,他们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还有一个处,处长同时兼任四个协会的秘书长。“我们调查发现,一个协会一年收取六七十万很正常,四个协会一年收费几百万。而该处就七八个人。”
针对“四乱”问题,河南省力图通过改革财政监管制度来加强管理。刘长青说:“以往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监管失控。预算内的财政拨款,到各单位后就控制不了了;预算外的罚款和收费更别说了。这就导致乱罚乱花的问题。”
“我们必须将各单位的钱集中监管、集中支付。各单位实行报账制度。”
河南还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国库支付中心建设。他们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管理制度。
各个单位的钱拿到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公章全部上交,单位财务人员成为报账员,各项收支都在统一掌握之中。
“各单位即使收了钱也花不了。除非暗着收,那样一经举报,将受到严肃处理。没有几个人敢碰这根高压线。”
河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作出的承诺往往因为调任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兑现,这也损害了商人的利益。还有一些地方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开门引商,关门损商”的现象。
现任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要求坚决处理这些败坏河南形象的问题,省长李成玉也要求采取法治手段处理招商不兑现、非法用工、虐待民工以及公路三乱等不和谐的事情,改善河南形象。
经过努力,河南企业经营环境明显改善。河南省在对5415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遏制“四乱”的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健全或比较健全、运行良好的占74.5%;认为“四乱”、“四难”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或基本遏制的占98%,认为执法部门工作作风明显好转或者有所好转的占97%,对整治企业经营环境总体效果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占97%。
2004年底,原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调任河南省委书记。某种程度上,他的专业背景和人脉资源对扭转河南形象、纠正舆论误导起到了作用。
2005年2月20日下午,河南籍务工人员李学生面对呼啸而来的火车,飞身救出一个穿越铁道的男童。当他再次冲上铁道去救另外一个女童时,被火车迎面撞飞而牺牲。
徐光春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他最先在网上看到这则消息,立即批示河南媒体进行报道。他也亲自到李学生的家里去看望家人。
徐光春说,改善和提升河南形象就是要把一个真实的、发展中的河南展示给世人,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把河南在改革开放中取得的成就、河南人的优秀品质、河南广大干部的优良作风客观地反映出来。
“我们非常希望广大新闻媒体,对河南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真实的报道,让全国人民真正了解河南,让世界真正了解河南。”
继李学生之后,河南发掘出了一大批感动全国的先进事迹。河南媒体也在政府的主导下主动出击,借此掀起了一次次为河南正名的宣传。
……
当时的河南省委副书记王全书有个观点,在河南广为流传。他在对当地大学生讲话时呼吁:“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河南形象。” 改善河南形象关系到亿万河南人的利益,因此,改变被妖魔化的处境,在河南几乎是共识。
就在深圳出现“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标语后,在河南,无论政府还是公众都一致反击。郑州市民起诉深圳警方,无数人通过网络谴责;河南省政府也出面交涉,直到深圳警方坦诚道歉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河南省委一位人士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深圳横幅’事件后,河南省委领导出面交涉,最后广东方面也正式予以道歉。” 
根据河南省农业厅统计,河南全省耕地面积792.6万公顷,居全国第三位。2004年全省粮食产量达4260万吨,居全国第一。
而这背后,更是一组庞大到令河南无法承受的数据: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1%,农村劳动力4700万人。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牺牲农村保城市的二元道路下,在“非均衡发展”的模式下,河南作出了巨大的牺牲。那些强势地区的发展,无论过去、现在,都离不开河南的农民。
而河南作出巨大贡献后留下的却是贫穷的生活、有限的资源和大量富余的劳动力。出于无奈,他们背井离乡,遍布全国各地。一直以来就有“河南人是中国的吉普赛人”的说法。
其实,数千年来的小农经济早已将河南人造就成极恋家的群体,这也是河南人性格缺陷之一。历史上有山西人走西口,有安徽人商埠遍布全国的传统,而《南风窗》调查认为,直到现在,河南还是一个没有商业文化的群体。
有评论认为:“断裂的社会结构、不公平的国民待遇,才是妖魔化河南的元凶。因为人性很容易被苦难扭曲为恶行。”要消灭对河南人的歧视,就要消灭地区的贫困,要均衡发展,帮助河南实现“崛起”。
……
2005年4月,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时说:“我来河南工作首先关注的还是经济问题。首先把河南经济发展起来,腰杆子硬起来,这是第一任务。同时也要注意,加强河南的人文建设,加强河南社会发展,通过我们河南自身和谐社会的建设,来逐步改变外部一些人对河南的误解。”
2006年2月25日至26日河南省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决定采取八项措施建设新农村。河南的明天会更美好!

河南省在树立河南形象方面虽然在努力,但笔者认为好像有些方面还不深入,步子太小。
例如,大家反映强烈的司法和执法腐败问题。这些方面可不是小方面,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司法和执法腐败才导致了一系列影响河南人形象的事情发生。河南经济再发达,如果司法和执法一团糟,恐怕河南省、河南人的形象是树立不起来。
笔者建议河南省制定《河南省形象保护法规》,针对目前人们反映出来和没反映出来的影响河南形象的行为,制定详细的地方法规,谁破坏了河南形象,就使用法律手段制裁他。尤其是制裁河南的执法人员,这不仅是他们以前在败坏河南形象负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主要是这个法规是要靠他们来执行,他们自己都“一屁股屎”,何谈让他们来维护河南形象?
就像别人说我们的儿子坏话一样,我们不能一个一个找人家理论,或者骂街,不让人家说我们儿子的坏话。我们惟一能做到、也是必须做到的,就是在家里好好教育自己的儿子做一个好人,让别人改变对自己儿子的看法,让别人没什么可说的。即便是别人要颠倒黑白说我们儿子的坏话,其他人也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他们会替你辩护。
河南人期待河南省经济的腾飞!河南人期待外地人不再歧视和欺辱河南人!
河南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要老认为河南的形象不好都是老百姓的责任,都是外地人的责任。应该从自身找问题,从实际出发,痛下决心,从自己的领导干部队伍、自己的执法队伍开始,不管是儿子,还是孙子,只要你败坏河南形象,或者做出了败坏和有损河南形象的事情,都要一视同仁的进行处理,从一点一滴去做。找到外地人歧视和欺辱河南人的根本症结,对症下药,必要时就开刀。只有这样,经过几年的努力,河南在全国的形象就会自然而然的好起来,外地人也就不会歧视和欺辱河南人啦!
笔者和所有有尊严的河南人,以及全国不愿意看到河南人被歧视和欺辱的人一样,殷切期待着:河南人扬眉吐气!殷切期待着河南省美好的明天!河南人明天美好的生活!
1945年10月17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重庆谈判》一文中这样说:“艰苦的工作就象担子,摆在我们的面前,看我们敢不敢承担。担子有轻有重。有的人拈轻怕重,把重担子推给人家。自己拣轻的挑。这就不是好态度。有的同志不是这样,享受让给人家,担子拣重的挑,吃苦在别人前头,享受在别人后头。这样的同志就是好同志。这种共产主义者的精神,我们都要学习。”河南老百姓希望河南各级领导干部在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勇挑重担,把河南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各种发展经济的宏图变为现实,让河南民工在自己家门口打工。

十四.深圳警方向河南人道歉
在全国所有关注此案者期盼9个月后的2006年2月8日,新华社和郑州媒体发出了案件结果的报道,而案件牵扯人员好像安排好的,一致拒绝获得消息来采访的电视媒体,郑州本地报纸也没有深度报道文章出现。
新华社记者播发的消息也是很简单,全文是:
记者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3月份,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在其辖区内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为打击辖区的刑事犯罪,在辖区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这一明显带有地域歧视性质的横幅一挂出,当即招致不少市民的非议。
3月30日,南方某报以《派出所悬挂打击河南籍犯罪团伙横幅惹争议》为题率先报道了此事。随后被国内多家媒体转载,并引起网友热议。
4月15日,在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任职的河南籍公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二原告家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二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粗暴伤害了二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二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其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笔者当时正在上夜班,在新浪网上看到这个消息的标题,感到高兴――案件终于有了结果。但看了详细内容后,失落感油然产生。
我马上给任成宇打电话了解有关情况,从他对我说的话看,他对这个结果也并不满意。
新华社这个消息的采用率十分的高,第二天,几乎中国所有报纸都发表了这个消息,所有网站都上了主页,好像大家有某种默契,消息后面满意再开设供网友发表已经的“评论”窗口。
原告之一李东照2006年2月8日倒是接受了媒体采访,他在接受《郑州晚报》记者尹海涛采访时说:“至于结果我可以接受,但不是非常满意。我没有辜负自始至终支持我们的老乡们的期望。……我们当初是想让他们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但考虑到要顾全大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这样的结果与我们初衷是相吻合的,已经达到了提出诉讼的目的。……诉讼费是1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件社会公益诉讼官司,免除了这个诉讼费用。”他还告诉记者,他和任成宇能感受到深圳警方的真诚,好像他对结果比较满意。
《郑州晚报》2月9日在刊登对李东照的专访时的标题是“292天的坚持终于换来河南人的尊严”。
从严格的法律上分析,在笔者看来,这个结果其实是被告深圳警方赢了官司,河南人原告任成宇和李东照输了官司。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有不十分重要的一半得到满足,即向他们两个河南人赔礼道歉。没有满足重要的诉讼请求――在法院认可的国家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二.深圳警方当时悬挂的横幅是“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其内容是歧视了所有河南人,而河南人口是9256万人,被告只向2/92560000河南人道了歉。两个原告顾全了深圳警方的大局,而被告没有顾全9256万河南人的真正大局。从量上说,并没有“换来河南人的尊严”。
三.100元诉讼费用是被免除的,而不是深圳警方出的,如果说被告输了,那被告就应该出诉讼费,可被告没出。虽然只有区区100元,但出与不出其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被告是真诚的,他们应该知道这100元诉讼费的性质和分量,就应该主动出这微不足道的100元。作为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根本不应该免除这100元诉讼费,我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为什么关键时刻法律有情了?法律应该钉是钉、铆是铆,不能有半点的虚伪和掺杂使假的成分存在,法院的做法令人不可思议!令人费解!
而认为两个原告为河南人换回了尊严者大有人在。上海《青年报》2006年2月10日发表作者马龙生《深圳警方向河南人道歉的三大意义》的文章,文章认为:
一个以“河南籍”为限定词的横幅,引来了一场诉讼,也引发全国公众的普遍关注。被告赔礼道歉,原告表示谅解并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最终以调解画上句号,应该说这是个可以预想的结局。而此案结局,似乎也向人们表明,原告的诉求更在乎“理”而并非其它。“理”既然争到了手,其它诉讼请求自然没有多大价值了。
如果全方位地透视此案,案“理”的内涵似乎不仅限于双方在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应从更广的视野着眼。
其一,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横幅由公安部门悬挂,显现出地域歧视从坊间议论上升到政府行为,这是一种十分可怕的趋向。两位原告以民间维权的方式,以比较策略的方式化解了这场沸沸扬扬的民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政府间有意无意的歧视现象,意义深远。
其二,此案的启发意义在于,在地域歧视等“泛侵权”问题上,需要更多被歧视群体成员付出争取平等、尊严的努力,更需要人们的理性参与。现实生活中,招生招聘、公共福利等地域歧视或其它歧视,比之深圳的“横幅歧视”更多、更滥,亟需民众维权意识的普遍觉醒,维权手段的丰富有效。不可否认,此案中两位原告的律师背景,是他们成为原告重要原因。我们更希望那些没有资源背景的普通民众,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及自己代表的人群争取权益。
其三,此案的反思意义在于,原告虽然在诉讼中找回了“理”,但是无形的歧视远未消失,被告、原告所代表的群体,都有反思的空间。政府行政、媒体报道等行为,应该以更多的科学与理性,尽量避免对“地域群体”做出歧视性描述;从另外的角度看,被歧视者也应该看到,地域歧视多数并非空穴来风,在依法维权的同时,自律意识的提升,自我形象的建设,也应更紧迫才是。

《北京青年报》2006年2月10日发表王石川《深圳警方道歉是一记警钟》评论文章,则认为“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双方各遂所愿,法律也赢得了尊重”。笔者认为法律赢得的尊严也是羞羞答答、遮遮掩掩、尤抱琵琶半折面的尊严,不是堂堂正正、光明正大、理直气壮的尊严。王先生的文章是这样的:
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近日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笔者以为,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双方各遂所愿,法律也赢得了尊重。这场官司的意义正如原告李东照所说:避免了地域歧视上升到政府层面,以民间的维权方式化解了这个非常突出的事件,同时也会遏制各种歧视现象的蔓延,成为具有警示意义的标本。
如果说当初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悬挂明显带有地域歧视性质的横幅,不啻于一枚炸弹,引燃了激流汹涌的反歧视怒火,那么深圳警方的这次道歉就是一记警钟,它理应给高烧不退的歧视热以醍醐灌顶般的警告,从而使之降温。当然,无须过分拔高深圳警方道歉的意义,但作为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世人关注度高,社会反响强烈,对日后类似的判例不无借鉴意义。
歧视,这是老生常谈却不曾偃旗息鼓的话题。浏览论坛,地域之争一定是最热门的帖子,因地域歧视而互相骂战的话题一定跟帖不断。现实的例子更是不难寻找,2004年10月14日,一名唐姓打工仔因小便后忘拉链,竟然被当地治安队员群殴,治安队员的理由是怀疑唐姓打工仔意欲耍流氓。试想,如果该打工仔是当地居民,势必不会享受如此“礼遇”。
此外,地域歧视之外还有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和户籍歧视等等。比如轰动一时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比如某地招聘老师时对应聘方的身高有苛刻规定,比如某公厕门前公然贴出“不允许施工人员使用”的启事。细览这些歧视,无一不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伤害,对公民尊严的侵犯,对此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等反歧视法律。
遗憾的是,反歧视法仍是待字闺中,而此起彼伏的歧视热却越演越烈。因此,这次深圳警方的道歉,无疑可以起到以正视听的作用,它提醒我们,在同一片国土上,人人生而平等,切勿站在经济、道德或身份的制高点上歧视他人,它更警告了恣意歧视他人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善待他人,否则将为自己的言行付出应有的代价。毕竟,优越感是靠不住的,建立在优越感之上的歧视更是危险的。
显见的事实是,歧视将会稀释友爱,将会带来怨怨相报,正如日前社科院教授刘建国在发行《2005年社会蓝皮书》时所说:“我们担心的是农村集体情绪的仇恨城市。”因此,我希望深圳警方的这次道歉,能时时成为盘桓在世人头上长久不歇的警钟,进而促进国人友好相处、相敬如宾。

2006年2月14日《珠江商报》发表作者陆湘敏的评论《地域优劣观盛行该休矣》,他认为此案的结果“无疑具有启示意义”,文章写到:
作为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它的成功调解,无疑具有启示意义。
该案承载了太多的民意,它的结果考验主流价值的取向。2005年3月,“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等横幅甫一挂出,当即招致不少市民非议,后经媒体报道及转载,又引起“网骂”一片。地域歧视,“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岂止两位通晓法律的原告有这种感觉,岂止他们认为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恐怕闻知此事的河南籍人士都有“同感”,都认为派出所的举动损害了他们家乡的名声,伤害了他们的荣誉感,侵害了他们的精神健康。从更大的范围看,牵挂这一纷争的又岂止河南籍人士,愿意从“和谐”、“稳定”、“大家庭”“凝聚力”、“法制意识”“民族大义”等层面着眼的国人都会感到不安。可见,事关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言行举止,不可不慎,也不可不预。
与该案有着相似性的情形,其实不只存于一事一地,该案结案对现实生活的正面影响值得期许。比如,对“砍手党”的谴责是应该的,但“声讨”似乎最终转移到了对某一地域的贬损,于事无补;而去年,随着“超级女声”被赋予沉重而复杂的意义,一些时评与帖文,由评说“超女”转而诟病湖南,出言偏颇,有失理性。
一段时间以来,地域优劣观盛行,让人忧心。“本摊位不卖讲普通话的人”,“本厂不招XX籍员工”,“我们不欢迎XX人”,这些变味的“告示”就让人瞠目结舌了。“告示”也许传递着一个信息,XX现在的经济不行,XX现在的民风不正。可是,综合实力的增强,社情民风的演进,受历史、政策、地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远没有动一下两片嘴唇那么简单。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百年,地域虽有经济发达和落后之分,但对中华文明的整体时空格局而言,这又有何不正常?一个人,几个人,甚至一批人,不能代表整个地域的人,又岂能不作分析,犯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常识性错误呢?
在祖国大家庭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潮流中,片面地甚至是无端地贬损、丑化、妖魔化某个地域或某个地域的人,是万万不应该的。这“首案”的启示意义,我们应当记取。

但案件这样的判决结果,主持正义的媒体和国人满意吗?近一亿河南人满意吗?
实事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不但众多网友不满意,而且不少媒体对这个结果也不满意,虽然网络媒体满意开辟“评论”窗口,但他们难以抑制心中的不满,通过各种渠道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9e3新闻网2006年2月10日发表一位网友《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原告赢了 法治却不见进步》,文章说:原告曾经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其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现在,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仅仅是向原告作了道歉,当然,无论怎么说,原告还是算赢了。但是,原告赢得这场官司的意义却很小,没有在实质意义上推动法治的进步。 
因为,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首先是一场公益性诉讼,在感情上受到损害的是全体河南人,而不仅仅是某几个河南公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应当向全体河南人道歉而不仅仅是原告。其次,首例地域歧视案是场宣示性诉讼,因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但具体对于地域歧视是否违法、应当如何处罚,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的精神作出创造性的判决。这场诉讼其主要意义就在于通过诉讼,让法院在司法上作出地域歧视是违法的判例,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推动法治的进步,给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然而,这场诉讼的结果却与前面两个初衷相违背,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仅仅是向两名原告道歉,这种道歉也仅仅是在庭上进行,并没有公开在报刊上发表,不能使其他河南人通过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两位原告的道歉感受到其真正为其不当行为作出诚挚的歉意,其他河南人需要寻求精神的慰藉还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这场诉讼是以调解结案,然而,调解书并不能体现法院的态度、体现法院对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悬挂横幅是地域歧视的认定、体现法院对于地域歧视是违法的认定,这不得不让人感到,此案中的“地域歧视”并未在司法上被否定。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认为,这场诉讼的结果对于推动法治的进步,弘扬法治的精神意义不大。
通常来说,诉讼的本质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对于这场诉讼来说,原告与公众的期望主要还不在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所谓“道歉”,其根本的要求是要确认这种行为是“地域歧视”,而“地域歧视”违法,使严禁“地域歧视”深入人心,从而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是要通过诉讼来更新我们的观念,传播法治的精神,推动法治的进步。因此,法院对于这场诉讼不宜以调解结案,而应当明确作出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
此案原告之一任诚宇曾经告诉记者,他和另一原告对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提出的诉讼正常进行,对此前一度传出的此事可能以庭外调解而告终的说法予以否定。但不知因为何故,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这不但使公众期望落空,没有推动法治的进步,而且使法院丧失了一个在推进法治进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的机会,而这种角色对于确立司法权威,传播法治精神,意义非常重大。

2006年02月11日黑龙江《生活报》发表题为《歧视河南人“调解结案”暧昧了法律立场》,作者文章写道:
我不知道当深圳警方的道歉对象只是任诚宇、李东照这两个“河南籍公民”之时,他俩之外的近亿河南籍公民与此案还有什么关系。“河南人”胜诉了吗?已由上述结果可知。
自歧视河南人横幅事件被曝光以来,深圳警方的道歉有两次,一是对当事派出所辖区的河南人,再就是对本案的两个原告。法院的调解以及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在法律上也许并无瑕疵。但我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在两位作为河南籍公民的原告来说,可有胜诉的快意?任诚宇、李东照这两位河南籍公民起诉深圳警方,并非出于一己之私,而是为所有河南人挺身而出的;两位河南籍公民还是律师,当时很专业地表示“这是一场公益诉讼”;面对“炒作”的指责,李东照律师辩解道:“我们在诉状中没有提一分钱赔偿,只要求深圳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在国家级媒体上向河南籍人群公开赔礼道歉,为河南人的名誉讨要说法。”而现在看来,两位原告的步调前后并不一致,结果与初衷也大相径庭。
当然,起诉的意义有时并不只为一个胜诉——通过此案考验法律对“歧视”的态度,其意义大于是否胜诉本身。
两位原告为何没有坚持到底?也许并非出于本心,而是受到了相关方面“调解”的影响;而在一些有关人士看来,双方达成“协议”,而不是一方撤诉或被驳回而结案,也巧妙地回避了许多尴尬,比如,法院与法律巧妙地置身事外。但这样的结果依然是一种尴尬——中国法治进程因某些人的偷懒、暧昧与掩饰而影响了速度。 

《河南日报》属下的《大河报》2006年2月10日发表了《地域歧视案:原告赢了,法治进步了吗?》,编辑采访了几位读者,他们各自发表了自己对审理结果的看法。
编辑:这是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例,目前以这样的结局落下帷幕。请各位谈谈自己的看法。
若父(时评作者):不是媒体都以《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调解结案深圳警方须道歉》做标题,是很足以令所有河南人振奋的,但细看内容,却发现与标题不符。调解书中确实包含有“深圳警方须道歉”的意思,但一方“道歉”、一方“谅解”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事实很像是握手言欢;深圳警方的“道歉”对象也只是任诚宇、李东照两个“河南籍公民”,而这两个“河南籍公民”之外的其他上亿“河南籍公民”与此案已几乎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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