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被曝光以来,深圳警方与有关方面似是一直在小心化解、掩盖“横幅事件”的严重性,尽可能回避向所有河南人“道歉”。我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对两位作为“河南籍公民”的原告来说,可有“胜诉”的快意? 杨涛(自由撰稿人):通常来说,诉讼的本质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对于这场诉讼来说,原告与公众的期望主要还不在于深圳警方的所谓“道歉”,其根本的要求是要通过诉讼确立这种行为是“地域歧视”,是“地域歧视”在违法,让其在司法上被否定,从而在判决上开全国的先河,给其他法院以类似的借鉴,最终使严禁“地域歧视”深入人心,从而更新我们的观念,传播法治的精神,推动法治的进步,杜绝类似的行为发生。因此,法院对于这场诉讼不宜以调解结案,而应当明确作出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 此案原告之一任诚宇曾经告诉记者,他和另一原告对此事可能以庭外调解而告终的说法予以否定。但不知因为何故,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这不但使公众期望落空,没有推动法治的进步,而且使法院丧失了一个在推进法治进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的机会,而这种角色对于确立司法权威,传播法治精神意义非常重大。 杨耕身(媒体从业者):在我看来,与其将歧视性横幅事件称之为“地域歧视案”,倒不如称之为城市对农民工的歧视更为妥帖。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河南人口将近1亿,其中8000万是农民。这些农民中,有10%到东部沿海各城市打工。因此,河南被认为是输出农民工最多的省份之一。由经济社会地位、文化、生理等特征为基础,在社会人群中制造出的各种差别行为,使得一直以来,农民工成为一种被歧视的群体。深圳歧视性横幅事件之所以以一种近乎无意识的形态发生,正在于这样一个普遍的社会心理基础。 因此对于首例地域歧视案的关注,正在于我们谁都不希望包括悬挂歧视性横幅在内的各类社会歧视事件再度发生。但现在看来,仅此一场司法裁决远不足以达到这一目标。我们看到,为解决歧视问题,美国国会1964年就通过《民权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地域的歧视”,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平权法规,而在我国,尽管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设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文,但这些基本上都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真正消除各类歧视现象可能依然任重道远。 与《大河报》同一天,《北京青年报》发表了和《大河报》标题几乎一样的文章,《首例地域歧视案:原告赢了,法治却不见进步》,文章署名为江西检察官。文章写到: 原告曾经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其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现在,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仅仅是向原告作了道歉,当然,无论怎么说,原告还是算赢了。但是,原告赢得这场官司的意义却很小,没有在实质意义上推动法治的进步。 因为,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首先是一场公益性诉讼,在感情上受到损害的是全体河南人,而不仅仅是某几个河南公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应当向全体河南人道歉而不仅仅是原告。其次,首例地域歧视案是场宣示性诉讼,因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但具体对于地域歧视是否违法、应当如何处罚,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的精神作出创造性的判决。这场诉讼其主要意义就在于通过诉讼,让法院在司法上作出地域歧视是违法的判例,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推动法治的进步,给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然而,这场诉讼的结果却与前面两个初衷相违背,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仅仅是向两名原告道歉,这种道歉也仅仅是在庭上进行,并没有公开在报刊上发表,不能使其他河南人通过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两位原告的道歉感受到其真正为其不当行为作出诚挚的歉意,其他河南人需要寻求精神的慰藉还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这场诉讼是以调解结案,然而,调解书并不能体现法院的态度、体现法院对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悬挂横幅是地域歧视的认定、体现法院对于地域歧视是违法的认定,这不得不让人感到,此案中的“地域歧视”并未在司法上被否定。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认为,这场诉讼的结果对于推动法治的进步,弘扬法治的精神意义不大。 通常来说,诉讼的本质是为了解决纠纷,但是对于这场诉讼来说,原告与公众的期望主要还不在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所谓“道歉”,其根本的要求是要确认这种行为是“地域歧视”,而“地域歧视”违法,是严禁“地域歧视”深入人心,从而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是要通过诉讼来更新我们的观念,传播法治的精神,推动法治的进步。因此,法院对于这场诉讼不宜以调解结案,而应当明确作出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 :红网2006年2月11日发表作者梁江涛《说声道歉,非得经法院调解?》的文章,旗帜鲜明的对案件的结果表示不满意,他的文章写到: 笔者还清晰的记得大横幅当时引起不小的争议,特别是河南藉的网友几乎到了义愤填膺的地步。他们认为这绝对是一种地域歧视,感情上不能接受。诚然,即便我不是河南人也会上火的,凭什么就专抓河南人?不管是深圳警方主观有没有这么想过,但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印象,何况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歧视在我们生活中确实存在着。 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此事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本出于一件小事,应该说,属于经办人员全局意识和语法逻辑水平层面上的缺失,并没有导致受侵害一方任何实质利益上的损失,本不该走到打官司这一步。前些年全国公安系统开展了大练兵,提高警察的逻辑思维和文字归纳能力也是增强综合素质的应有之意。打击罪犯,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是警方的职责,我们深知深圳特区警察在打击犯罪上的付出不比其他地方警察少,也相信深圳警方只是针对在深圳河南籍人员犯罪率高的情况提醒市民,主观上没有歧视意识,但从横幅的字句上看,具体经办或审核人员在语言逻辑方面确实欠缺,其本意没有完全表达出来,反而引起误解。似乎除了河南籍的犯罪分子该坚决打击而非河南籍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可以宽容。这不能不让人担心,这样的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如何能判断证据,进行缜密推理,最终破获案件,打击犯罪呢? 当然,事情既然已经出了,媒体也报道了,公众也关注了,深圳警方当时就该有个态度。依我看,解铃还需系铃人,一是纠正,二是道歉。通过媒体跟踪报道一下纠正的情况,同时向河南人道声歉,表示今天加强学习教育,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这本是很有面子的事情,使一件坏事转化为好事,但深圳警方偏偏就没有做。这不,河南人不让了,打起了官司,末了法院出面调解还是要道歉,这宁倒酱缸不倒酱架子的事,除了坚持一段时间虚荣的“自尊”,又有什么意义呢? 说声道歉就这么难?笔者知道,从法律的民事责任原则上讲,道歉就是一种对被侵害人挽回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执法部门因为自身失误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向当事人道歉,以及时挽回影响,恢复名誉。深圳警方反应迟缓的原因可能是出于没有构成针对某个个体侵害事实这样一个思维定式,更多的可能是执法部门“门朝里”、赔礼道歉伤面子的惯性思维在作祟。 笔者认为,不仅是深圳警方,推而广之,人民警察都应该从此事中吸取教训,某一时期重点打击某类犯罪活动是警方掌握的情况,如有必要可以用通告公告等适当方式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但应杜绝歧义标语的出现。与此同时,在今天的执法活动中再遇到类似情况,及时主动担责,该道歉的道歉,该处理的处理,既是执法为民宗旨的体现,也是对警察职责的一种尊重。何必硬端着个臭架子放不下,当起了被告,耽误精力,又脸上没光呢? 对案件以调解结案表示不满的媒体和网友还有很多,例如一位作者叫四目神[464985435] 的网友2006年2月11在网上发表《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河南人被歧视案胜诉了!!!》的评论: “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调解结案,深圳警方须道歉。”这则新闻荣登各大新闻网站的首要位置,体现出公共舆论的一致性:在业已形成的各种歧视(学历歧视、容貌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重压下,民众的忍耐已经趋于临界点,急需寻觅一个愤怒的出口。于是,两幅将“犯罪”与“河南籍”捆绑的横幅,点燃了河南人的心头怒火,引来这场全国瞩目的首例地域歧视诉讼案。 官司的胜负意义,关注此案者的共同心态,都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国人能否在遭遇种种不公待遇后,将被歧视的痛苦转化为维权的勇敢,关键在于政府能否以身作则,消除对民众的歧视心理和行为,赔偿歧视给民众带来的种种损害.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大概是官司当事人双方的切身感受。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内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横幅,毫无疑问是一种歧视潜意识的表露。两位河南籍律师终于怒而抗争,在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官司之后,龙岗区分局虽然没有直接败诉,却必须公开道歉,同时付出了形象受损的代价。 如果把调解结果视为“河南人胜了”,又真有些勉为其难。事实上,在近一年的等待之后,我们看到胜诉的只是两位河南籍原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仅仅向这两人表示了侵害其名誉权的歉意,“河南人”整体的名誉并没有获得恢复或补偿。就是对两位河南籍律师来说,案件的胜诉也止于道歉而已,他们放弃了其他诉讼要求。 2006年2月10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向大家推荐《青年时报》作者翟墨的文章――《“调解结案”:法律暧昧了立场》: 2月9日网易新闻的头条是:《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调解结案深圳警方须道歉》。乍看标题,是很足以令所有河南人振奋的,但网络新闻惯以标题夺人眼球,而标题却未必与内容相一致,上述标题亦然。 “深圳警方须道歉”?一个“须”字其实与双方“协议”所呈现出的气氛并不协调——一方“道歉”,一方“谅解”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已是握手言欢;深圳警方的“道歉”对象也只是任诚宇、李东照两个“河南籍公民”,而这两个“河南籍公民”之外的其他上亿“河南籍公民”则被排除在外。 就我所知,自“歧视河南人横幅”事件被曝光以来,深圳警方的“道歉”主要有两次,一是对当事派出所辖区的“河南人”,再就是对本案的两个原告。深圳警方与有关方面似是一直在小心化解、掩盖“横幅事件”的严重性,表现在“道歉”上,就是尽可能回避向所有河南人“道歉”。 当然,法院的“调解”以及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在法律上也许并无瑕疵。但我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在两位作为“河南籍公民”的原告来说,可有“胜诉”的快意?在百度上键入“任诚宇”、“李东照”可以搜出3150个网页,从这些网页上面的记录可知,两位“河南籍公民”起诉深圳警方,并非出于一己之私,而是为所有河南人“挺身而出”的;两位“河南籍公民”还是律师,当时“很专业”地表示:“这是一场公益诉讼”;面对“炒作”的指责,李东照律师辩解道:“我们在诉状中没有提一分钱赔偿,只要求深圳公安局龙岗分局在国家级媒体上向河南籍人群公开赔礼道歉,为河南人的名誉讨要说法。”而现在看来,两位原告的步调前后并不一致,用两个成语可说是“虎头蛇尾”、“前倨后恭”。 当然,“公益诉讼”在目前来说还有许多的法律障碍,有其“名词”而无其实,要想通过诉讼求得深圳警方向所有“河南人”道歉,除非所有河南人都列名原告;而站在律师的角度做技术分析,接受调解也许是一种最佳选择。但既然两位原告本身是律师,为何还要知其不可而为之呢?想必也一定明白,起诉的意义有时并不只为一个“胜诉”,———通过此案考验法律对“歧视”的态度,其意义大于是否胜诉本身。 两位原告为何没有坚持到底?也许非是出自本心,而是受到了相关方面“调解”的压力;而在一些有关人士看来,双方达成“协议”,相比于一方主动撤诉或被驳回而结案,也让法院回避了许多尴尬,比如,法院与法律巧妙地置身事外,对“横幅事件”是否构成歧视未置一词。但这样的结果依然是一种尴尬———中国法治进程因某些人的偷懒、暧昧与掩饰而放慢了速度。 《三晋都市报》对案件调解结案也表示不满,该报2006年2月17日发表评论《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有果 “第三条道路”获胜“歧视”甘拜下风》。 《新京报》2006年2月10日发表评论文章《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对待歧视我们需再敏感些》写到: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河南人口将近1亿之多,庞大的人群被赋予一种固定属性,这仿佛让他们穿上同样尺寸的制服。根据籍贯评判品质优劣,就像根据服装判断身体是否健康一样荒谬。 …… 本案中,两位河南籍原告历时292天才与被告达成调解,说明这种维权活动成本相当之高,并非人人都有精力去做;对待隐形歧视,人们更是很难以诉诸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尊严。这也说明反对地域歧视要双管齐下:针对显形歧视,可以从法律制度层面入手进行维权;针对隐形歧视,则需要从文化层面进行反思。 而两个层面有时需要互相协作。比如横幅事件是在两位河南籍公民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努力,以及媒体和公众的舆论压力下,最终达成调解;两个层面有时又有各自独特的运行方式,比如针对那些具有隐形歧视的俗语,显然不能用法律一禁了之,它更需要理念的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歧视的产生最初部分源自歧视者的地域自豪感,歧视的结果常常是会从反面刺激了被歧视者的地域自豪感,后者很有可能会以歧视另一地域的方式获得心理补偿。这种“刺激-反应模式”是常见的心理保护机制,却产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地域歧视永无终止。 对自己所属的地域抱有一定的自豪感,这在情理之中,但是它不能建立在对其他地域进行歧视的基础上,必须有所节制,明确自己的限度所在。如果地域自豪感和地域歧视互相支撑,它们最终只不过是“仇恨”这枚硬币的两面。 而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很多人对这种“仇恨”,缺乏感知力和戒备心。很多人在生活当中都遭遇过各种显形和隐形的地域歧视,但有谁为此走上了法庭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还是第一次。甚至本案发生后,很多人认为原告是小题大做。 法律不可能在所有的场合,为所有被歧视者提供救济,因为一个讲究文明和体面的社会,文化心理和舆论谴责应该是遏制歧视的最强屏障。而我们需要自问的是,我们警惕歧视的感知力有没有暂时休眠过呢?我们有没有在应该声援被歧视者的时候,选择过沉默?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做出了令众多人不满意的判决,可能也不是法官的本意,可能有他们的“难言之隐”,但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还是比那些拒绝立案的法院有开拓精神,他们给立了案。 原告任成宇对案件的结果究竟怎么看呢? 2006年2月16日任成宇在接受全国著名报纸《南方周末》记者李海鹏采访时遗憾的说:法院没有进行明确的司法裁判,没能为以后的地域歧视案件留下一个具备参考意义的判例;这个官司没有引起最高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注意,打完就过去了,意义被忽视了。 “我想河南省各部门的官员在心底里一定是支持我们的,毕竟他们都是河南人,”任诚宇说,“不过确实也有这样的情况,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受了某种压力。” 而郑州市高新区法院院长郑水泉两次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称自从去年夏天起,他就没再就此案接受过采访,“请你理解,我们不便接受采访。”他也不愿意解释何为“不便”。笔者认为这个“不便”就是某种压力。 在任诚宇看来,他与同伴之所以决心打地域歧视官司,就是因为诉讼也是反妖魔化的方法之一,只不过与政府、媒体的两种反妖魔化有着路径上的不同。“法律有警戒意义,也有教化功能。”他说,“我们至少可以通过这个官司明确地告诉公众,地域歧视就是违法。” 这“第三条道路”被民间舆论认为是“先进的法律手段”,更具有“政治文明”的色彩。任诚宇和李东照本来希望在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比如通过案例,催生一部“和解与反歧视法”。任诚宇解释,“一部好的法律可以解决任何其他途径都解决不了的问题。” 这个目标还有些遥远,不过任诚宇很有信心。“我们必须现实一些,”他说,“在政治文明的道路上,我们肯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治文明的道路就这么崎岖而遥远吗? 2006年2月25日,笔者邀原告任成宇来家,让他谈谈对这一案件结果的看法,他认为:“这个诉讼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这个案件的表象意义,二是案件的实质意义,三是案件的现实意义。” 案件的表象意义就是:第一.这个案件在中外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正如一些法学家所言,这个案件在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理由是人类几千年来的的文明史其实就是歧视与反歧视的斗争史,斗争的手段常常表现为暴力。而真正通过法律的平和手段解决问题并不多见。据我所知,在法制史上,这次诉讼应该是第一次。第二.这个案件从起诉开始到结束大概用了292天的时间,案件一直备受中外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关于这个案子,舆论给予的倾向性的态度是大力支持的,这说明,反对歧视是当前整个人类社会的主流声音,所以这个案件其实也是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一个考验。第三.这个案件最终以深圳警方公开赔礼道歉结案,我们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这个结果说明,歧视者是要付出代价的,同时,解决类似问题在法律的框架下,可以采取更为理性的、更为平和的方式方法。 案件的实质意义在于: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层面,譬如宪法层面已经消灭了包括地域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赖以存在和蔓延的土壤,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文化的差异、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差异等诸多差异的存在,包括地域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并未被根除。而解决这些歧视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并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够。这个案件立案很难,我们跑了数家法院都不愿意受理,主要的原因是法律依据不足,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之所以在立案后长达292天迟迟不能开庭,也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宪法规定的反对歧视的基本制度没有在相关部门法中具体的贯彻和安排;二是人们还不习惯于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类问题,即使在司法和政府层面,也欠缺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意识。我们的这个诉讼,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立案难、裁判难这样的现实告诉最高立法机关,反歧视立法的迫切性、现实性。其实,之所以包括地域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能够在我们社会的各个层面存在,甚至在某些层面肆无忌惮的得以蔓延,就与法律的不完善有极大的关系。这个诉讼的另一个实质意义就是唤醒人们对包括地域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的抵制,避免出现在歧视与反歧视方面的集体无意识。 案件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在反歧视的问题上,民间的力量不容忽视。反对歧视除了有政府途径、大众传媒途径外,人民群众的自发抵制和反对也是一条极其重要的途径。而且,民间的力量更为强大,效果更为明显。在这次诉讼中,我们深深的体会到了这一点。第二.反对歧视可以采取与建立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解手段。 最后,任成宇说:“这个案件的结局虽然留下了诸多遗憾,但是在反歧视的道路上,我们将勇往直前!” 这话让我感到是那么的沉重!让我感到反对歧视是那么的艰难!让我感到要消除歧视是那么的遥遥无期! 不管怎么说这次向河南人道歉具有划时代意义,因为这是有史以来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官面前向河南人道歉,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政府部门在法官面前向河南人道歉。虽然没有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但经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其影响力已经达到了原告的目的,尽管性质不同! 十五.结束语 在全国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网友、读者口诛笔伐下,史无前例的“中国首例地域歧视案”历时9个月,不管广大华人是否满意这个结果,总算以“道歉”划上了句号。这给一些地域歧视者敲响了警钟――歧视别人是要遭到道义谴责的。 但愿以后不再有这样的案件发生!无论是河南人,无论是其他什么地方的人,都是不容随意歧视的,这与中共中央提倡的建立和谐社会是极其不相附的。 毛泽东主席早就说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每个人出生的家庭不同,生活的环境不同,接受的教育不同,形成了每个人对待事物的观点、自己的生活方式、处事方式方法、个人爱好的不同,别人不能以自己的好恶去判定别人的生活习惯是好是坏。哪里都有坏人和好人,但好人总是多于坏人,我们不能道听途说,不能人云亦云,不能搞印象主义。对待事物要发挥自己的分析、判断能力,要多一些“为什么”,才能正确的对待别人。 每个人的变化是其在接触社会生活和自我学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变化,任何人都不要企图改变别人,任何人都不要指责别人,任何人没有权力歧视和欺辱别人。孔老夫子花费一辈子的心血,成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也没有改变所有中国人按照他的思想去生活,何况我们凡夫俗子乎! 在《格言联璧。接物》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欲胜人者先自胜,欲论人者先自论,欲知人者先自知。”意思是说:要想批评别人,先要自我批评;要想谈论别人,先要掂量自己;要想了解别人,先要有自知之明。那些歧视、欺辱、嘲笑别人者不妨牢记这句警语。 但愿我们的社会一天比一天和谐!但愿所有中国人像一家人一样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这个大家庭里!但愿我们的明天更美好! |
向河南人道歉(15)
类别:关注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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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盒
@ 2006-09-23 20:52:23 评论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希望“地域歧视”少之又少。
作者回复:见解的好!
了了山夫
@ 2006-09-21 22:46:32 评论
兄弟是个有心者,山夫佩服!
作者回复:哈哈!谢了!小弟道是挺佩服你的
贾和震
@ 2006-09-21 17:17:51 评论
本文写得很好!支持!!!
作者回复:谢贾老的支持!
小宇
@ 2006-09-21 15:08:27 评论
任何人都是有尊严的,任何不尊重人的做法都应该受到惩罚
作者回复:是啊!做人要首先尊重别人,才能让别人尊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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